试用期没签劳动合同不发工资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2/5/18
大学生小张即将毕业,毕业前夕他顺利通过了一家外贸公司的面试。面试时,公司对小张说三个月试用期内没有工资。小张当即反驳,觉得不合情理。小张虽然还没有毕业,但是对各项外贸流程还算熟悉,口语也很流利,经过一番交涉,双方约定试用期基本工资为每月1400元,提成另算。
上个月,小张顺利进入了试用期,可是一个月过去了,小张却没有领到工资。随后他找到公司负责人交涉,不仅没领到工资,还被告知因为其还在试用期,双方当时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愿意呆就呆,不愿意做就走人”。
其实,像小张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有些用人单位在毕业生试用期内并不签劳动合同,有的在签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在辞退员工的时候不支付补偿金,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劳动法》,走进了劳动合同的误区。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而应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时一样的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如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据有关规定,到市、区、县劳动仲裁部门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程序解决。
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劳动者被证明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员工。
本案例中小张遇到的困惑,最后在鄞州区五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耐心调解下,企业负责人发放了小张应得的劳动报酬,双方握手言和。
试用期同样要签合同缴社保费
2011年6月,李某被某物业公司录用为保安队员,公司告知他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为1000元,试用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9月份,公司依约与其签订了9年期劳动合同,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2月份,李某因与公司负责人发生矛盾愤然辞职,并以该单位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11年7—8月二倍工资2000元,补缴6—8月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机构受理该案后,经开庭审理,调阅单位员工花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材料,证明李某反映情况属实。经调解未果,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本案涉及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在职工试用期内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即使是试用期,也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应当另外支付李某7月份和8月份两个月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后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